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執行部分藥品醫用耗材續約結果和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結果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20
歷史中標
摘要:
1、續約醫用耗材建立配送關系時間:6月17日-6月29日
2、藥品聯盟采購建立配送關系時間:6月17日-7月11日
正文: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醫療保障局,鞏義、蘭考、汝州、滑縣、長垣、鄧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縣(市)醫療保障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駐鄭省管公立醫療機構:
根據河南省醫療保障局等七部門印發的《河南省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豫醫保辦〔2020〕40號)有關要求,按照相關采購文件規定,為確保第二、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河南省組織首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廣東聯盟多焦點人工晶狀體和冠狀動脈擴張導管類醫用耗材續約結果,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結果的順利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一)藥品范圍
1.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采購周期3年及以上的中選品種,第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采購周期2年及以上的中選品種,河南省組織首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續約品種(見附件1)。
2.廣東聯盟多焦點人工晶狀體類醫用耗材續約品種(見附件2)、廣東聯盟冠狀動脈擴張導管類醫用耗材續約品種(見附件3)。
??? 3. 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品種(見附件4)。??
(二)執行機構范圍
全省范圍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駐豫軍隊醫療機構)均應參加。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照有關規定參加。
二、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周期
(一)約定采購量
1.第二、四批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和河南省組織首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續約品種約定采購量根據各醫藥機構自主申報情況確定。
2.廣東聯盟多焦點人工晶狀體類醫用耗材和冠狀動脈擴張導管類醫用耗材續約品種約定采購量根據各醫藥機構自主申報情況確定。
3.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品種首年約定采購量按照《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采購文件》(YPLH-YD2022-1)中有關規則確定。采購周期內,在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的基礎上,醫療機構(含未報量醫療機構)原則上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中選產品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種藥品用量的80%。
(二)采購周期
1.第二、四批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續約品種、河南省組織首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續約品種、廣東聯盟多焦點人工晶狀體和冠狀動脈擴張導管類醫用耗材續約品種,本次執行的采購年度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品種,申報企業3家及以下的品種協議采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其他品種協議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協議期滿后,可根據情況延長1年。第一采購年度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
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合同周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工作安排
(一)中選產品信息維護
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企業按照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要求,做好中選企業資質維護、中選產品信息維護等工作。
(二)約定采購量分解
2022年6月20日前,各級醫保部門將續約藥品醫用耗材和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品種約定采購量逐級下達,并分解到所屬醫藥機構。
(三)配送關系維護和合同簽訂
2022年6月29日前,續約藥品醫用耗材中選企業自主確定配送企業,并通過省醫藥采購平臺建立配送關系。2022年7月11日前,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企業自主確定配送企業,并通過省醫藥采購平臺建立配送關系。
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通過河南省醫藥采購平臺簽訂三方電子交易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中選企業作為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覆蓋率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確保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配送關系建立后,原則上在采購周期內不能變更。
(四)價格調整和醫藥機構采購
1.第二、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續約品種、廣東聯盟多焦點人工晶狀體和冠狀動脈擴張導管類醫用耗材續約品種價格保持現有標準不變。第二、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續約品種,在我省掛網銷售的中選藥品同通用名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達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不再掛網。
2.河南省組織首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續約品種煙酰胺以企業續約承諾價格為準,其余品種價格保持現有標準不變。
3.2022年7月11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十三省(區、市、兵團)藥品聯盟采購中選藥品價格進行統一調整。其中,在我省掛網銷售的中選藥品同通用名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達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不再掛網。
4.各級醫保部門督促轄區內醫藥機構按規定進行采購供應,確保我省群眾能夠及時購買到中選藥品。
四、相關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明確醫保支付標準
中選產品的醫保支付政策參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圍工作醫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醫保辦〔2019〕53號)規定執行。
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區,首年不調整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后續調整要統籌成本變化,科學合理調整。
(二)確保及時結算貨款
醫藥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協議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嚴禁以承兌等形式變相拖延貨款支付行為。各級醫保部門參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集中采購中選藥品醫保基金預付制度的通知》(豫醫保辦〔2019〕60號)有關要求,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同時要加強對中選藥品醫用耗材貨款結算的監督,對醫藥機構不按時回款的,采取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或終止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方式予以懲戒。
(三)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續約及集中采購中選藥品醫用耗材的采購使用、質量監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圍工作醫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醫保辦〔2019〕53號)、《河南省醫療保障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醫保辦〔2020〕40號)、《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臨床配備使用工作的通知》(豫衛藥政函〔2019〕6號)、《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處關于加強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圍中選藥品質量監管工作的通知》(豫藥監綜藥流〔2019〕3號)等各項配套措施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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